2010年 第 28 期
总第 560 期
总第 560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作 者】
张寒梅
【作者单位】
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摘 要】
2009年11月1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很多人担心部分福利费纳入工资总额后,企业和个人的税负加重。实际上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财政部下发《通知》,意在让企业规范职工福利费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下面我们就分析一下“福利费新政”实施后企业应如何做好税务处理的工作。
在财务会计核算中,通常将交通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等项目计入工资总额中,但税法规定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独立于企业工资薪金之外,并且分别规定了税务处理方法,在纳税调整时有许多地方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