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8 期
总第 560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卖房送彩电涉及的税务处理问题

作  者
梁 影

作者单位
安徽怀远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安徽怀远 233413

摘  要
   《财会月刊》2010年第17期张翠凤所写《房地产企业营业税之纳税筹划方法》一文中有这样一个例子:龙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了一住宅小区,2009年国庆节前夕,推出了一个促销方案:凡在2009年10月1日到10月7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客户,均可配送价值2 500元的彩电一台。该促销政策吸引了不少客户前去购买,在优惠期间共实现销售收入1 500万元,送出彩电100台,价值25万元。
  作者张翠凤将企业销售商品房并赠送彩电的行为作为混合销售行为并计算缴纳营业税76.25万元[(1 500+25)×5%],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该例的情形,笔者认为卖房送彩电不属于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现结合该案例对相关营业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如何确认的问题进行分析,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