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8 期
总第 560 期
总第 560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作 者】
陈 贺 李夏凡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CAS 33)在合并范围的规定中强调了“控制”一词,规定母公司应以控制为基础确认合并范围。
子公司是否应纳入合并范围可以从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来判断。从数量上说,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单位应纳入合并范围。从质量上说,母公司拥有其半数或半数以下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单位,满足CAS 33规定的四个条件之一的,也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