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8 期
总第 560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商贸企业成本结转采用“售价金额法”是否符合税法要求

作  者
董春辉

作者单位
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大连培训中心

摘  要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这里并没有规定售价金额法,所以很多地方税务机关多以企业所得税法没有相关规定为由,不承认企业的这种成本结转方法。那么商贸企业采用售价金额法核算成本是否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冲突呢?笔者通过分析和计算对比,认为商贸企业的“售价金额法”实质上就是税法规定的“加权平均法”的变形,二者并不矛盾,因此实务中应承认这种方法。
  加权平均法是用全月存货的实际总成本除以存货总数量先算出一个平均单位存货成本,已售商品应分摊的成本等于平均单位存货成本乘以已售商品的数量,这个乘积就是应结转的销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