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8 期
总第 560 期
总第 560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作 者】
查方能
【作者单位】
湖北黄冈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
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是指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向对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因此与销项税额相关的运费,一定是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向对方收取的运费。单位在销货时收取运费的情况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单位在销货的同时,向购买方提供了货物运输的劳务,应从购买方取得劳务收入;另一种是单位虽然没有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但在购销合同或协议中,双方约定运费应由购买方承担,发货时本单位先代购买方向运输单位垫付运费,在与购买方结算销货款的同时,有权向购买方收取先前代垫的运费。两种情况下运费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