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5 期
总第 473 期
总第 47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吴春滢
【作者单位】
河南商丘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应按公允价值计量。支付的价款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在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期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应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没有余额。由此笔者认为,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当期购入当期出售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