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5 期
总第 473 期
总第 47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詹毅美
【作者单位】
集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规定,企业因增持股份(但未达到“控制”)而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对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具体的会计处理原则是:首先应区分原持有部分与增持部分并分别处理,然后对原持有部分与增持部分的正负商誉进行综合考虑。但是,实务中原持有部分与增持部分的正负商誉应该如何进行综合考虑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均未对此问题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本文针对此问题,通过举例说明增持股份时产生正负商誉的六种情形,区分不同的情形解析增持股份时正负商誉的综合考虑问题及其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原持有部分负商誉、新增持部分正商誉,综合考虑为正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