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5 期
总第 473 期
总第 47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尹芳 况社生
【作者单位】
湖南怀化学院 湖南方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摘 要】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新会计准则对融资形式销售如售后回购、售后租回的处理仍存在较大差异。税法基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发出商品或资产时确认计税收入,会计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确认收入,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其所得税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本文拟就该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