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28 期
总第 596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谈金融资产重分类的会计处理

作  者
袁逸剑

作者单位
(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 浙江绍兴 312000)

摘  要

      【摘要】对于金融资产的重分类,CAS22做了严格的限制。本文主要分析了金融资产的分类标准、限制重分类的理由,并在此基础上对复杂情况下金融资产重分类的会计处理进行了举例分析。
  【关键词】持有至到期投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重分类

 一、金融资产的重分类条件
  1. 金融资产的分类标准及原因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22)所规范的金融资产包括四类,分别是: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②持有至到期投资;③贷款和应收款项;④可供出售金融资产。CAS22对金融资产的划分标准是金融资产所有者的持有意图。通俗来讲,第一类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准备短期持有的、以投机为目的且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债券和股票。企业持有该类金融资产的主要获利方式在于“低价买入,高价卖出”,获取“价差”。虽然CAS22没有指明,但第二类金融资产实际上是指企业有意愿、有能力持有至到期的债券。对于这类金融资产,企业的持有目的在于获取与债券相关的利息收入。第三类金融资产和第二类金融资产同为企业持有的债权,企业对它们的持有目的、获利方式基本相同,二者的本质差异在于贷款和应收款项没有活跃市价。第四类金融资产是“垃圾桶”,当企业所有者的持有意图不明确而不能将其并入以上三类时,就将其计入第四类。对于第四类金融资产,企业既可以短期持有也可以长期持有,进行报表列示时,它作为长期资产的第一项列示于资产负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