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28 期
总第 596 期
总第 596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梁文涛
【作者单位】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山东潍坊 261011)
【摘 要】
【摘要】2011年6月30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正式出台,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仍有很大的空间。本文从工资的平均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捐赠、股东税后分红与税前发放工资选择这四个方面,来探讨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方法。
【关键词】工资 薪金 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一、工资平均发放的纳税筹划
相关依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①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税率表见下表)。”②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 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