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28 期
总第 596 期
总第 596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郑振华
【作者单位】
(上饶师范学院 江西上饶 334000)
【摘 要】
【摘要】本文以《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为依据,结合历年的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分析了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有关“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的会计处理及其含义。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 公允价值 账面价值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中,涉及“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的会计处理规定有多处,其中三处性质比较特殊,也容易混淆,下文进行具体分析。
一、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的会计处理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中描述,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并按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例1:2010年1月1日,企业购入一栋写字楼并对外出租,成本为9 000万元,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截至2011年6月30日,共计提折旧450万元,假设2010年度共计提300万元,2011年1 ~ 6月计提150万元。该投资性房地产2010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9 200万元,2011年7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9 300万元。2011年7月1日,假设该投资性房地产满足公允价值计量条件,甲企业决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甲企业按净利润的10%计提盈余公积,企业无其他投资性房地产,假设不考虑所得税等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