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28 期
总第 596 期
总第 596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周 曼
【作者单位】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 200241)
【摘 要】
【摘要】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税务处理是资产损失税务处理中的重点、难点。为保证及时、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企业首先要准确判定损失性质,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以减少税收风险。文章在分析有关税法条例的基础上探讨了存货非正常损失的判定及相关的税务处理问题。
【关键词】存货 非正常损失 增值税 所得税
一、存货非正常损失的判定
2009年1月1日,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条例”及“新细则”)开始施行,其中存货非正常损失的定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新细则中明确指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将存货非正常损失限定在是由企业管理不善引起的,而将之前旧细则中的自然灾害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都删除了。笔者认为,由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如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不严密造成存货被盗、丢失,材料采购计划制定不合理导致存货积压价跌、滞销,仓库保管措施不力引起存货毁损或霉烂变质等,都是由企业自身主观因素造成,全部应作为非正常损失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