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5 期
总第 501 期
总第 501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杨孟著
【作者单位】
湖南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长沙 410007
【摘 要】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办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基于从价计征计税办法的基本税、附加税、标准扣除额三者主次分明、相互配合的多层次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体系。
【关键词】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税办法 从量计征 从价计征
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土地税”)应以科学的从价计征计税办法替代现在的从量计征计税办法,以消除现行计税办法存在的适用税额幅度与实际脱节、缺少税收收入弹性等诸多弊端。本文对此加以探讨。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办法存在的问题
1. 从量计征计税办法存在严重弊端。计税依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价值(货币)为计量单位,称为从价计征;一种是以自然单位(如面积等)为计量单位,称为从量计征。目前,在我国已开征的税种中,只有土地税等个别税种因其开征之时不具备从价计征条件而至今沿用了从量计征的形式。笔者认为从量计征计税办法存在严重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