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5 期
总第 501 期
总第 501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王珍珍 胡雪枫
【作者单位】
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广州 510640
【摘 要】
【摘要】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可以选择分开核算或不分开核算应税项目和非应税劳务,这一核算方式的可选择性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空间。另外,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不同造成其实际承担的税负也不一样。本文从税后净现金流量的角度来考察供应方和经营者拥有不同纳税人身份的情况下,经营者如何选择核算方式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
【关键词】兼营非应税劳务 增值税 营业税
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通常是指增值税纳税人的经营活动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项目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非应税劳务应与增值税应税项目一并征收增值税。由此可见,纳税人选择的核算方式不同,所承担的税负也不同。另外,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不同,其实际承担的税负也不同。这都给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一、相关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