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5 期
总第 501 期
总第 501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李利威
【作者单位】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沈阳 110003
【摘 要】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律师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相关规定,进而探讨了律师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才能达到既依法纳税又使税负最轻的目的。
【关键词】律师 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近几年,随着国家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大,律师被定为高收入群体而实行重点监管。如何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科学的纳税筹划以将税负降至最轻,已成为众多律师关注的话题。本文特就律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进行探讨。
一、律师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的规定,律师因身份不同,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种类和方式也不尽相同。
1. 合伙人律师。根据149号文规定,税务机关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采取了不同的税收征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