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05 期
总第 501 期
总第 501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叶艳艳
【作者单位】
赣南师范学院 江西赣州 341000
【摘 要】
【摘要】本文根据税法对劳务报酬所得征税的有关规定,针对劳务报酬所得加成征收的特点以及与工资的区别和联系提出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筹划的相应建议。
【关键词】劳务报酬所得 纳税筹划 加成征收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其已成为个人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对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纳税筹划,成为人们所关注的话题。
一、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规定
1.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每次收入≤4 000元时,定额扣800元;每次收入>4 000元时,定率扣20%。同时税法规定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的办法。“畸高”,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税所得超过20 000元。应税所得在20 000 ~ 50 000元的部分加征五成,税率实际上为30%;超过50 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税率实际上为40%。
2. 劳务报酬所得实行按次纳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