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9 期
总第 525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三条的质疑

作  者
周春元 黄琼琼

作者单位
南昌工程学院 南昌 330099

摘  要

      【摘要】本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三条规定存在的问题加以说明,认为应该对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予以确认,并建议通过设置相应科目进行会计处理,以真实反映该类事项的经济实质。
  【关键词】未实现税收优惠收益   已实现税收优惠收益   暂时性差异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强调从暂时性差异着手来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三条(简称“第十三条规定”)指出: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①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②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一、第十三条规定会导致的问题
  本文认为第十三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会导致一些问题,下面以无形资产摊销为例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