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9 期
总第 525 期
总第 525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吴荷青(博士)
【作者单位】
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乌鲁木齐 830012
【摘 要】
【摘要】本文基于会计准则对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了分析,以期为读者更好地掌握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方法提供帮助。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 自用性土地使用权 投资性房地产
会计准则将土地使用权按其取得的途径不同,分为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和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外购或租赁)。另外,又根据用途分为三类,一是自用性土地使用权,二是投资性房地产,三是包含在用于出售的房屋建筑物中的土地使用权。会计准则针对不同种类的土地使用权分别采用了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下面分别予以说明。
一、初始确认
1. 行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指出,政府补助有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两种形式。而在非货币性资产中,就有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可见,行政划拨只是土地有偿使用的一个补充,这种情况较少发生。但会计准则还是规定了其会计处理方法,即企业应当在实际取得资产并办妥相关受让手续时按照其公允价值确认与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另外,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应同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和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递延收益;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则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损益。具体账务处理如下:①公允价值能可靠取得。取得时: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贷:递延收益。摊销时: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②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取得时: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贷:营业外收入。不进行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