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9 期
总第 525 期
总第 525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丁红燕 石文华
【作者单位】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济管理学院 山东东营 257061 中国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 山东东营 257000
【摘 要】
【摘要】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后,各类别之间可能涉及重分类问题。笔者拟对金融资产重分类的会计处理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金融资产 重分类 会计处理
一、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1.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
2. 贷款和应收款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而且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在任何时候也不能重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3. 持有至到期投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如果持有意图或者能力发生改变,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第二,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者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且出售或重分类不由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和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所引起,也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