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9 期
总第 525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再保险业务会计核算之改进

作  者
卢洁琼

作者单位
武汉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武汉 430074

摘  要

      【摘要】本文从《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对再保险业务会计核算的规定入手,对再保险分出人和再保险接受人具体的会计处理进行对比,分析 “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账户与“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户的设置原因和不合理性,提出完善再保险业务会计核算的建议。
  【关键词】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   再保险业务

  与原有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相比,《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简称“再保险合同准则”)在再保险业务会计核算方面存在如下几点变化:明确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应单独确认的原则;确定了再保险业务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突破了目前实务中再保险分出人根据业务账单确认分出业务相关收支的做法,基本消除了与国际惯例的差异;确立了分入业务会计核算的基准和备选方法,规定将预估方法作为基准方法,将根据分保业务账单处理作为备选方法。
  一、再保险业务的会计核算
  再保险合同准则将“分保业务往来”账户改为“应收分保账款”、“应付分保账款”账户,将“存入分保准备金”、“存出分保准备金”账户改为“存入保证金”、“存出保证金”账户,将“摊回分保赔款”账户改为“摊回赔付支出”账户,同时再保险合同准则增加“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户。再保险合同准则中再保险公司部分业务具体会计核算规定总结见右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