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9 期
总第 525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谈中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作  者
樊文艳

作者单位
江汉大学商学院 武汉 430056

摘  要

【摘要】本文根据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特别规定,探讨了如何充分利用新税法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以期对中小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有所帮助。
  【关键词】中小企业 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

一、《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来的税收优惠格局,实行“以行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其中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政策: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