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31 期
总第 527 期
总第 527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冷 琳
【作者单位】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
【摘 要】
争议一:应收票据是否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以往我们只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现在准则规定所有的应收款项都要计提坏账准备,这其中就包括应收票据。但是否应对企业所有的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呢?有人主张应当分情况而论:因为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由付款人承兑,汇票到期时,如果付款人的存款不足支付票款时,银行不负责付款,因此商业承兑汇票存在坏账风险。而银行承兑汇票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由银行承兑。如果汇票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时,承兑银行应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因此对持票企业来说,银行承兑汇票不存在坏账风险。所以按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应收票据期末只需对商业承兑汇票计提坏账准备。对此看法笔者认为不妥,银行承兑汇票虽由银行承兑,但银行也是市场经济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也会有破产倒闭的风险。尤其是2008年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爆发后,西方很多银行的破产更是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因此无论是按照谨慎性的要求还是从简化核算的角度,企业都应对所有的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