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12 期
总第 422 期
总第 42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周琼芳 徐 鸿
【作者单位】
重庆
【摘 要】
一、新存货准则新增内容及其影响
1. 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新存货准则)规定,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由此可知,适用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可以是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也可以是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如大型船舶、飞机等),新会计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判断借款费用是否资本化的主要依据是看其是否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这种做法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允许将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其产生的影响有以下几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