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12 期
总第 422 期
总第 42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卢沁瑶
【作者单位】
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 要】
【摘要】我国出口货物实行全额退税和部分退税。在此种情况下,生产企业出口退税采用“免、抵、退”税核算方法较为复杂,特别是一个“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两个“抵减额”的规定,使得计算公式中存在很多与“免、抵、退”税原理不符之处。本文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出口退税 “免、抵、退”税 对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抵、退”税是我国出口货物在适用既免税又退税政策时计算出口退税的一种方法。
“免”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以退还的进项税额,部分或全部地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增值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