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12 期
总第 42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包装物押金收入交纳流转税的会计处理

作  者
冯延超 阮梓坪

作者单位
广东五邑大学

摘  要
  企业销售货物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应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记入的借方对应科目是哪些,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文章对此进行系统讨论,导致会计工作者在学习、考试和实务处理时倍感疑惑。笔者认为可以将其记入“其他应付款”、“递延税款”、“包装物”、“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现拟对其会计处理过程和适用范围进行探讨。
  例:2005年6月1日,西部公司(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产品,取得销售收入10 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 170元,合同约定包装物租期为18个月,到期包装物归还,西部公司退还押金。该种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8%,不考虑其他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