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12 期
总第 422 期
总第 42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刘冠勋 张 博
【作者单位】
北京
【摘 要】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母公司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采取权益法核算,确认为母公司的投资收益,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过程中再将确认的投资收益等事项予以抵销。这样核算的结果导致母公司的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的部分项目存在一定的勾稽关系。在不存在关联交易、间接持股等特殊事项时,合并财务报表与母公司报表的“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净利润”等项目是相等的,这是由于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过程中将子公司的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子公司实现的本期净利润、前期净利润在母公司报表中以当期投资收益或以前留存收益的形式与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等项目予以抵销。而我们看到的合并财务报表与母公司报表的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净利润等项目往往不相等,这是因为受到了一些特殊事项的影响。笔者拟对这些特殊事项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