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12 期
总第 42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损益表债务法的差异

作  者
梁瑞红 武汉大学 余国杰(教授)

作者单位
江西财经职业学院

摘  要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企业所得税费用的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递延法或损益表债务法来核算。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损益表债务法存在较大差异,笔者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一、核算的概念依据不同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税款的概念依据是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在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暂时性差异以资产负债表为着眼点,从资产负债表项目资产和负债的会计计量标准与税法的差异出发予以考虑,反映的是累计暂时性差异,范围较宽泛。由于资产的计价金额随着时间的推移将逐步费用化,会计核算上的资产计价金额与所得税法上资产计价金额之间的差异,从资产的整个使用期间来看将逐步消失,所以该差异是暂时性的,不存在永久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