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11 期
总第 41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小企业应收债权质押融资和出售的账务处理

作  者
陶明建

作者单位
江苏如皋市财政局

摘  要
      一、应收债权质押融资的账务处理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应收账款等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银行借款时,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银行借款本金并考虑借款期限,贷记“短期借款”等科目。当小企业将其应收债权质押给金融机构时,按规定必须提供有关应收债权质押凭据,这说明应收债权已经转移,但这种转移是暂时的形式转移而不是实质转移,且由普通的应收债权转为特定用途的应收债权。这种应收债权的转移的账务处理,《小企业会计制度》未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