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11 期
总第 41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计算公式的修正

作  者
蒋季奎

作者单位
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金融贸易学院

摘  要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下,投资以后的会计处理比较复杂,在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应考虑是否要冲减投资成本,或是否要恢复以前被冲减的投资成本,如果需要,其金额应该是多少。目前,我国会计教材中对此论述似乎还不够清楚,笔者就此问题作以下探讨。
(一)
   目前,我国各种会计教材列出的投资以后的会计处理公式为:①投资年度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全年月份(12)];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②投资年度以后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