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2 期
总第 392 期
总第 39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刘国庆
【作者单位】
广州
【摘 要】
2001年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准则》)对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规定不合理、表述不清晰、操作困难等问题,本文在此作以下探讨。
一、债务重组损失应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发生的损失应计入管理费用,不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准则》规定,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笔者认为该规定不合理,且存在操作上的困难。
1.债务重组损失应计入管理费用。损失与费用相类似,费用是由企业不断开展的主要经营活动或业务所形成的,即主要来自生产和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和投资等经常性活动,而损失则是由非主要经营性活动或偶发事项所形成的。从性质上分析,债务重组损失属于坏账损失,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符合费用的定义,而不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支出。因此,企业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应确认为管理费用,而不应计入营业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