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2 期
总第 39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谈关联方交易中非公允价值的会计处理

作  者
邓九生 林胜利

作者单位
武汉

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关联方交易及其公允性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笔者在此对我国会计制度中关于上市公司显失公允的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探讨。
  一、我国关联方交易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对于显失公允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对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而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则计入资本公积,并单独设置“关联方交易差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显失公允的关联方交易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
  1.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给关联方的会计处理。
  (1)正常的商品销售。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占该商品总销售量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及以上),应将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与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的计量基础,并据以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若商品销售因交易量较小,与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不足以表明价格的公允性,则此时应分以下情况处理:①实际交易价格不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