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7 期
总第 445 期
财会月刊(综合)
业务与技术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和库存股账务处理探讨

作  者
邹德军

作者单位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广州 510510

摘  要

  【摘要】我国当前回购股份和库存股的账务处理以成本法为主,并重点考虑了同一控制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成本法存在的问题和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认为应采用面值法进行账务处理。
  【关键词】库存股   面值法   回购股份

  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目的
  根据新《公司法》有关规定,在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等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份。回购的股份在处置前视为库存股。公司回购股份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两个。
  1. 达到或保持公司适度的规模。作为盈利性质的社会经济组织,公司有逐利的本性。为实现盈利,公司必须保持适度的规模,规模过大或者过小都会导致企业盈利能力下降。回购股份和库存股在本质上也应该从属于公司这一战略要求: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是为了做大做强,扩大规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为了避免规模不经济——寻求适当规模来实现盈利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