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7 期
总第 445 期
总第 445 期
财会月刊(综合)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张庆考
【作者单位】
邢台学院 河北邢台 054001
【摘 要】
【摘要】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兼具债权性证券与权益性证券的双重性质。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权的确认有确认转换权价值和不确认转换权价值两种处理方法。我国新会计准则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单独确认转换权的价值,并采用增值法进行计量。
【关键词】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换权 金融工具
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兼具债权性证券与权益性证券的双重性质。对投资者来说,一方面,可以定期获取利息收入,到期收回本金;另一方面,当债券发行企业股票价格上涨时,可以按规定比率转换为股票,从而享受股票增值的利益。对发行企业而言,一方面,可转换公司债券较低的利率有效降低了融资成本;另一方面,转换期的规定可以延迟股本扩张对公司原有股东权益的稀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这些特征使其越来越受到上市公司的青睐。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权的确认
对发行企业来说,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方面要定期支付债券利息,到期归还本金,另一方面赋予了债券持有者按规定条件将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权利,即转换权。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债券面值及票面利息按市场利率折算的现值;二是转换权的价值。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会计处理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列为负债,即不确认转换权的价值;另一种观点是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一部分列为负债,另一部分作为将要转换普通股的权利,即确认转换权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