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7 期
总第 445 期
总第 445 期
财会月刊(综合)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李民寿
【作者单位】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陕西杨凌 712100
【摘 要】
【摘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集团内部商品购销业务及相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予以抵销,同时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由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予以抵销。在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应将上期内部购进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而调整所得税费用对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予以抵销。
【关键词】内部交易 存货跌价准备 所得税 抵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企业集团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由于内部商品购销业务所产生的内部销售收入和内部销售成本予以抵销,同时,当内部购进商品形成期末存货时,也应将存货中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相抵销。如果购进企业对内部购进存货计提(或转回)了存货跌价准备,则应对内部购进存货本期计提或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进行抵销;如果涉及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应将上期资产减值损失中抵销的内部购进存货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对本期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予以抵销。
对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及其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抵销,在合并财务报表的抵销实务中就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即:当各成员企业对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纳税影响会计法,下同)核算时,由于计提或转回存货跌价准备属于产生或转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其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影响金额在个别会计报表中作为了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对其进行了转回,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也应将内部购进存货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金额予以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