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6 期
总第 548 期
总第 548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郑丹华 曾海帆
【作者单位】
成都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摘 要】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的相关税费,《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其中对于“支付的相关税费”的规定比较含糊,在实务中引起比较大的争议,笔者拟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均未指明相关税费是换出资产发生的,还是换入资产发生的,笔者认为相关税费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不能一概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的相关税费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及运杂费等,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一、支付的增值税应计入“支付的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