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6 期
总第 548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融资租赁未担保余值变动时会计处理例解

作  者
储成兵

作者单位
安徽财经大学

摘  要
      一、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的处理
  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由于环境的变化,未担保余值在租赁期内可能发生变化,所以这部分余值能否收回,没有切实可靠的保证。未担保余值的确定直接影响着融资租赁出租人融资收入的确认。《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CAS 21)规定:出租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复核。在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和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情况下,均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期末按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同时,按未担保余值减少额与由此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额的差额,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在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时,对前期已确认的融资收入不做追溯调整,只对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的当期和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计算融资收入。如果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借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同时,按原减值额与由此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增加额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在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做任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