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6 期
总第 548 期
总第 548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张鹏
【作者单位】
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
一、碳减排量的会计确认
碳减排量无疑应当是一种资产,但是在应将碳减排量确认为何种类别资产的问题上,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主要观点有三种:确认为金融资产,确认为存货,确认为无形资产。
1. 碳减排量不应确认为金融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56条规定:“金融资产,是指企业的下列资产:①现金;②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③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④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⑤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⑥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在国外,碳减排量确实也有类似金融资产的一些特点,例如美国产权法中甚至赋予碳减排量以金融衍生工具的地位,并允许其以有价证券的方式在银行存储。虽然我国碳减排量交易活动在不断增加,但在目前并不存在一个区域性的或全国性的交易市场,交易操作制度、交易价格机制以及交易信息的披露与获得途径的缺乏,使得根本不可能形成一个方便买方和卖方寻求对方、了解价格、达到合理的交易费用和预计市场走向、作出正确的投资决定的大规模的交易市场。因此,在我国目前碳减排量交易的初级阶段,碳减排量基本不具备作为金融工具来确认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