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6 期
总第 548 期
总第 548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马荣贵
【作者单位】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摘 要】
融资租赁下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对租赁资产的处理通常有三种情况:返还、优惠续租和留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的会计处理为,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这种会计处理方法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即对于承租人来说,返还租赁资产意味着由于过去融资形成的该项资源不再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预期不会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所以承租人要确认资产的减少;随着资产的返还,承租人承担的包括在长期应付款中的租赁资产的担保余值预期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不再形成承租人的现时义务,所以承租人要确认负债的减少。另外,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全面、完整地记录了承租人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到返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全过程,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和完整性。
但这种对返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并不符合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承租人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照自有资产进行确认、记录、计量,并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承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没有按照处置自有资产处理,显然违反了前述确认租赁资产时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使人难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