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6 期
总第 548 期
总第 548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先礼琼
【作者单位】
江苏工业学院
【摘 要】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对“合并”定义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CAS 20)规定,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根据合并法律后果的不同,合并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可见,税法中的合并只是会计准则中的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不包括会计准则中的控股合并。
二、应税合并
(一)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