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5 期
总第 557 期
总第 557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荣树新
【作者单位】
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长沙 410114
【摘 要】
一、购入原材料发票账单未到的核算问题
有人认为,计划成本法下购入原材料,如果月末料到发票账单仍未到,但根据合同、发票的随货同行联等能够计算并确定材料实际成本的,应按材料采购的正常核算程序,通过“材料采购”账户进行核算。如某企业6月20日,从丙公司购入C材料,材料已运达并验收入库,其计划成本为50 000元,收到发票随货同行联,标明该批材料的价款为49 000元,增值税为8 330元,到月终时该批材料的发票账单仍未收到,货款未付。月末账务处理如下:借:材料采购49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 330;贷:应付账款——丙公司57 330。借:原材料50 000;贷:材料采购50 000。借:材料采购1 000;贷:材料成本差异1 000。以后付款时:借:应付账款——丙公司57 330;贷:银行存款57 330。
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首先,没有取得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上述第一笔分录不成立。其次,上述第一笔分录没有合规的原始凭证(发票的随货同行联不能作为原始凭证),将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笔者认为:先收到材料,只要没有收到发票账单,就不能通过“材料采购”账户核算。平时没有收到发票账单,可暂不编分录,月内收到发票账单,编正常的采购(现购或赊购)、验收分录。如果月末发票账单仍未到,则只能估价入账,依上例,分录如下:借:原材料50 000;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50 000。下月初再红字冲回,继续等待发票账单的到来。这样处理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提醒会计人员向供货方索要发票,不至于遗忘;二是可避免税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