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5 期
总第 557 期
总第 557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刘爱杨 卫慧芳 张胜龙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孙越崎学院 江苏徐州 221116
【摘 要】
一、问题的提出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这体现了“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的纳税依据和理念。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该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对于分期付款购销业务中的融资收益是要交纳增值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