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5 期
总第 557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处理问题与改进建议

作  者
智 瑾

作者单位
北京市西城经济科学大学 北京 100035

摘  要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一般要求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很多企业为了搭上“抵扣班车”,调整了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预算,针对增值税转型政策,特别进行了纳税筹划。但是也有不少企业由于对相关政策的误读,没有享受到“抵扣”的实惠,反而影响了原有的发展战略,错过了企业发展的良机。笔者针对固定资产核算中增值税处理的常见问题,进一步阐释固定资产增值税抵征办法,明确固定资产进项税抵征范围和账务处理方法。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常见问题
  1. 关于“纳税人”的理解误区。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的纳税人,是指由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劳务的企业,比如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等营业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