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5 期
总第 557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如何反提或还原盈余公积

作  者
畅 娟

作者单位
天津财经大学 天津 300222

摘  要
  反提(或还原)盈余公积是指在将母公司投资收益等项目与子公司利润分配项目抵销时,已经将子公司个别利润分配表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全额抵销,即通过贷记“提取盈余公积”、“应付利润”和“未分配利润”项目,已将其全部抵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盈余公积由单个企业按照本期实现的税后利润计提的,子公司当期计提的盈余公积作为整个企业集团利润分配的一部分,应当在合并利润分配表中予以反映和揭示。因此,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必须再通过反提分录将已经抵销的提取盈余公积的数额调整回来,调整合并利润分配表中提取盈余公积的数额。本文拟通过举例的方式分别说明在新旧会计规范下,反提盈余公积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一、旧企业会计准则和原会计制度下的账务处理
  《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第五条规定,母公司为了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应当统一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使子公司会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会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一致时,母公司应当按照其自身会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对子公司会计报表进行调整,以调整后的子公司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要求编报相同会计期间的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