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3 期
总第 545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相关的纳税筹划方案风险分析

作  者
梁文涛

作者单位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摘  要

      一、一般纳税人分立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方案中存在的风险
  例1:甲工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0年应税销售额10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17%。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20%。

  企业纳税筹划人员研究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然后经过讨论,决定从甲工业企业分立出小企业乙作为独立核算单位,分立后,原企业甲的年应税销售额为55万元,乙的年应税销售额为45万元,这样甲仍为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乙变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