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3 期
总第 545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结案的调账方法

作  者
梅建安 谭玉林

作者单位
江西财经职业学院

摘  要
      资产负债表日以前发生的诉讼案件,确认预计负债以后,在日后期间实际结案时,可能有三种情况:第一,结案金额等于预计负债金额;第二,结案金额大于预计负债金额;第三,结案金额小于预计负债金额。实务操作中,案件的实际结案时间可能在所得税清缴之前,也可能在所得税清缴之后,笔者试图通过案例来说明这三种情形的会计与所得税处理方法。
  案例材料:衡山公司与象山公司2008年6月签订一项销售合同,合同规定衡山公司应在2008年9月销售给象山公司一批物资。由于衡山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象山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2008年12月,象山公司将衡山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衡山公司赔偿100万元。至2008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于是衡山公司对该诉讼案件确认了80万元的预计负债。2009年3月20日,该诉讼案件法院已经判决,且双方均服从判决。假设双方所得税税率均为30%,按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要求:衡山公司对该调整事项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