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3 期
总第 545 期
总第 545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赵海鹰
【作者单位】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已经实施了3年,笔者在学习《中级会计实务》的过程中也逐渐发现该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存在一些不足以及理解上的困难,现对相关问题作一分析,以期各位同行指正。
一、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问题
200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第69页指出“企业计划用于出租但尚未出租的建筑物不能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财政部会计司编著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52页指出“通常情况下,对企业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出租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即使尚未签订租赁协议,也应视为投资性房地产”。这两本书都是国内比较权威的会计书籍,是会计实务工作者在工作中的主要参考资料,但是它们在投资性房地产确认问题上出现完全相反的观点,这难免会让会计实务工作者感到无所适从。那么究竟哪一种观点更加合理呢?笔者认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是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还是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当取决于企业持有的意图,而不是取决于目前的状况,因此《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观点更加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