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3 期
总第 545 期
总第 545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先礼琼
【作者单位】
常州大学
【摘 要】
本文分应税合并和免税合并两种情况来分析控股合并的所得税会计,并就股权收购中递延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进行探讨。
一、应税合并的情况
按照《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