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3 期
总第 545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作  者
金永

作者单位
海南师范大学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销财务费用。这里,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时利率,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同时,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