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2 期
总第 466 期
总第 466 期
财会月刊(综合)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陈 君 胡美华
【作者单位】
浙江天台县教育会计结算中心 浙江天台 317200
【摘 要】
【摘要】本文对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方法从假设论证和现金流量两个方面进行剖析,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 融资租赁 出租人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笔者认为此条规定存在错误。应将其表述为“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理由如下。
1. 假设《租赁准则》所述正确,笔者以实例来说明其不合理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