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2 期
总第 466 期
财会月刊(综合)
业务与技术
浅探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

作  者
张国成 胡建华 洪 敏

作者单位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吉林省吉林市 132012

摘  要

      【摘要】笔者根据自己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指出了现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会计核算   建议

      自从1993年我国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等相关政策,为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提供了依据。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公积金业务的不断扩展,会计核算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遇到了很多新问题,急需在核算制度方面予以补充和完善。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1. 抵贷资产的管理及核算。抵贷资产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清收单位及项目贷款时形成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前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都不同程度地发放了项目贷款。在清收项目贷款时,除收回货币资金外,还收回一些抵贷的实物资产,这些实物资产包括建筑物、交通工具等。通常情况下,收回的抵贷资产应在短时间内变现后直接冲减逾期贷款,但由于受到抵贷资产的质量不高、资产变现审批程序复杂、资产处置费用过高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抵贷资产常常难以很快变现。二是清收个人贷款时形成的。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时,会用住房来抵偿。抵贷资产作为公积金中心资产的一部分,公积金中心应该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但目前的《办法》并没有明确规范抵贷资产的核算。
  2. 应收利息的核算。